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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文化资源保护与开发研究中心学术委员会章程
2011-12-29录入:管理员阅读次数:2126

 

地方文化资源保护与开发研究中心学术委员会章程
 
第一条 为了规范地方文化资源保护与开发研究中心的学术活动,指导中心的科学研究和学科建设,保障科研项目评审和科研成果鉴定的公证性、公开性和权威性,地方文化资源保护与开发研究中心设立学术委员会。
第二条 学术委员会由在本研究领域学术造诣较深的知名学者、专家组成,人数为九人。为保障学术委员会的代表性和公平性,本校学者担任学术委员会的比例不得超过委员总数的三分之一。
  第三条 学术委员会设主任一名,副主任二名。
  第四条 学术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每届更换人数不少于总数的三分之一。
  第五条 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委员由西华大学校长聘任。学术委员名单报四川省教育厅备案。
  第六条 学术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制定和修改学术委员会章程;审议学术研究方向及中长期研究规划;负责科研立项课题的评审与结题成果的鉴定;参与协调本学科领域的重大学术活动等。
  第七条 学术委员会每年召开一次全体会议,会议时间由中心主任提议确定,就重大事项进行审议和表决,必要时可召开临时会议或通讯会议。
  第八条  学术委员会会议以到会人数超过委员总数三分之二(含三分之二)为有效,会议由学术委员会主任主持。学术委员会主任因故缺席的,由学术委员会副主任或副主任委托的其他学术委员主持。会议决议采取无记名投票表决,以超过到会委员的二分之一票数为通过,并由学术委员会主任签字生效。
  第九条 本章程修改权和解释权在地方文化资源保护与开发研究中心学术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