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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文化资源保护与开发研究中心章程
2011-12-28录入:管理员阅读次数:2505

 

地方文化资源保护与开发研究中心章程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四川省哲学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四川省教育厅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西华大学“地方文化资源保护与开发研究中心”(以下简称“中心”)的建设,积级推动中心各项工作健康有序发展,把中心建设成为四川省高校乃至全省地方文化学科方面的学术研究中心、人才培养中心、学术交流中心、资源信息中心和咨询服务中心。根据《四川省哲学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管理办法》(川教[2006]304)《四川省教育厅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管理办法》(川教[2004]153号文件)精神以及《西华大学科研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中心全称为“四川省哲学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四川省教育厅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地方文化资源保护与开发研究中心”。
第三条 本中心接受四川省社科联、四川省教育厅的指导与支持,受西华大学领导并由西华大学科技处、研究生部与人文学院共同建设。中心是以地方文化资源保护与开发理论研究和应用研究相结合的一个开放性学术机构,负责归口管理全省有关地方文化研究领域的科研工作。
第二章 宗旨和任务
    第四条 中心宗旨
    团结地方文化资源保护与开发研究人员,执行党的文化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弘扬人文科学精神,深入开展地方文化资源保护与开发的理论和应用研究,服务地方政府发展经济和文化产业决策,为繁荣发展哲学社会科学,构建和谐社会,实现可持续发展做出积极贡献。
    第五条 中心主要任务
组织和推动地方文化资源保护与开发研究:进行地方文化资源现状调查;开展地方文化资源保护与开发系列研究;建设地方文化资源保护与开发研究资料信息中心;开展地方文化资源保护与开发的咨询、策划与实施的指导工作及人才培训工作;组织并积极参与地方文化资源保护与开发研究领域的国内外高层次的学术交流与合作,创造国内外地方文化资源保护与开发研究学术交流与研究合作的机会和环境;编撰地方文化资源保护与开发研究书刊;组织和管理四川省教育系统有关地方文化资源保护与开发研究领域的科研项目,承担四川省社科联、四川省教育厅及其它部门的科研课题。
第三章 机构设置与人员组成
    第六条 中心设主任1名,主持中心工作;设副主任2名,协助主任工作。
    第七条 为加强对地方文化资源保护与开发研究中心工作的指导,中心设立学术委员会。学术委员会由九名国内知名研究学者组成,任期3年。学术委员会设主任1名,副主任2名。中心根据需要聘任学术顾问若干名。
    第八条 中心设办公室、岷江流域文化研究室、四川名人研究室、四川非物质文化遗产研究室、文化产业研究室等机构。
第四章 经费管理
    第九条 经费主要来自上级主管部门和西华大学拨款,以及其他纵向、横向科研经费。经费的使用,按照公开的原则、节约的精神和学校财务制度严格管理。经费的管理由中心主任负责。
第五章 人员管理
    第十条 中心专兼职研究人员需与中心签订聘任合同书。项目承担者需与中心签订项目研究合同书,并在合同期间内,定期向中心报告研究工作状况。中心专职管理人员应做好中心各项日常工作,保障中心科研工作的正常开展。
第六章 项目管理
    第十一条 中心把承担重大科研项目、产出重大科研成果作为首要任务。每年组织好科研项目的申报评审、中期检查和结题鉴定工作。中心科研立项项目统称“四川省教育厅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项目”。
第十二条 经中心学术委员会评审通过的项目报四川省教育厅审核,经批准后通过文件方式告知项目负责人及其所在单位,并通过中心网站公开发布。
第七章 学术活动
第十三条 中心主要开展以下学术活动:
(一)制订并发布每年度课题研究指南;
(二)受理省内地方文化研究项目的申报;
(三)组织专家对申报课题进行评审,对立项课题进行中期检查和结题验收;
(四)举办或参与举办相关学术会议,对相关学术问题、热点问题进行讨论;
(五)举办本研究领域各类学术讲座;
(六)组织专兼职科研人员协同攻关,推动有关地方文化资源的保护与开发研究;
(七)组织、编辑和出版《地方文化研究辑刊》,参与编辑出版《文化遗产研究》辑刊;
(八)与西华大学学报联合主办“地方文化与文化遗产研究”等专栏;
(九)广泛开展与各级党政机关和企事业单位的交流与合作,致力于地方文化与经济社会的发展;
(十)建立并维护“地方文化资源保护与开发研究中心”网站;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章程经地方文化资源保护与开发研究中心大会讨论通过后生效。在休会期间,本章程的修改由中心学术委员会审议通过。
第十五条 本章程的修改权和解释权在地方文化资源保护与开发研究中心。